保險原則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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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發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保險的條件
1.合法性,具有法律認可和法律保護的利益;
2.確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系必須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才能構成保險利益;
3.可計算性,具有可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4.法律規定,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即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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