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人可以為未成年訂立婚約嗎
婚約是指男女兩性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在我國,婚約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既不禁止男女兩性為婚姻預約,也不保護婚約。而對于未成年人來說, 《未成年人保護法》則明文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 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因為,未成年人訂婚有著許多不符合社會行為規范的弊端:
(一)剝奪了未成年人將來戀愛自由和婚姻自主的權利。 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結合,訂婚是為結婚而做準備的,也理應是雙方的完全自愿。而在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完全,尚不理解戀愛婚姻問題的情形下,由父母或 者其他監護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為未成年人訂婚,根本就談不上未成年人對婚姻的自由和自愿,實際上是一種違反婚姻自由的包辦婚姻的行為。
(二)導致早婚、非法同居和未婚先孕等不良社會現象及違法的婚姻行為的發生。
(三)影響未成年人的學習和進步,阻礙未成年人的成長。
(四)導致民事糾紛增多。因此,婚姻自由原則要求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當然包括禁止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婚的這種包辦婚姻的行為。

二、爺爺奶奶是監護人嗎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爺爺奶奶不是法定的監護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雙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可以由爺爺奶奶作為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監護人能有幾個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四)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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