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認繳制下注冊資金不到位,股東應承擔的責任
認繳制下注冊資金不到位,股東應承擔的責任如下:
1.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在公司破產清算時,未繳納的出資加速到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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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認繳制注冊資金的繳納形式
認繳制注冊資金的繳納形式有以下幾種:
1.貨幣繳納
各股東通過自己賬戶向公司賬戶轉款,注明投資款就完成了實繳到位。
2.墊資繳納
這個操作存在巨大的稅務風險,因為墊資就意味著還要把錢拿出來,很多公司的注冊資本都是幾百萬幾千萬,這么大的稅務漏洞讓稅務很難做賬,一不小心就會觸及抽逃出資。
3.固定資產入賬的方式繳納
采用股東固定資產去實繳,比如房產、機器設備、土地、車輛等,等同于貨幣實繳。
4.知識產權的形式
這一條是比較易操作無風險的實繳方式。找法網提醒您,對于這種方式,股東個人遞延納稅,企業銷售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三、
認繳制注冊資金和注冊資本有區別嗎
注冊資金有很大的區別,具體如下: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4.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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