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是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大家在熟悉不過了,被越來越多的人所熟知,那你知道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是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嗎?快和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是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根據規定可以采取行政強制。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規定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一)種類行政強制措施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一般程序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根據規定可以采取行政強制。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規定強制執行,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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