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的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也就是說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權利,那么婚姻自主權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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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權的內容包括結婚自主權和離婚自主權。
(一)結婚自主權是公民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權利。從主體上講,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男女、離婚或喪偶的男女均享有結婚自主權,復婚與再婚自由是結婚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結婚自主權不包括重婚自主權。
從內容上講,結婚自主權的主要含義是指結婚必須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另一方面,結婚應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組織都不得干涉和代為決定。因為,結婚是男女兩性以愛情為基礎的、以建立家庭和互為配偶為目的的兩性結合。而作為婚姻基礎的愛情,只能產生于男女雙方之間,只能是婦男女雙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無法包辦代替。結婚自主權對公民結婚自由的保障,實際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項極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對愛情這一人類重要情感的需要,從而維護了公民的人格獨立與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權是公民一項重要的人格權。總之,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結婚與否、和誰結婚、在什么地點、以什么方式結婚均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
(二)離婚自主權是指夫妻雙方有權依法自主解除夫妻關系而不受對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離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了使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和好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定的正當途徑解除婚姻關系,使他們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滿的家庭。既然愛情是婚姻的基礎,當夫妻從方不再心心相印,彼此愛慕,那婚姻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且,離婚雖然導致某些婚姻的解體,但從整體上看,它卻使全社會的婚姻家庭關系得到了改善和鞏固。
婚姻自由與婚姻自主權有什么區別
(一)首先,性質不同。婚姻自由是價值層面的評價,而婚姻自主權是事實層面的權利。 所謂婚姻自主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自己作主決定其婚姻的締結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強迫或干涉的人格權,婚姻自主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屬于事實層面的權利。婚姻自由體現的是自然人對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內在價值的體現,是婚姻的題中之義和價值評判。
婚姻自由是對婚姻自主權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質來說,婚姻自由是對婚姻自主權的肯定;就其范圍來說則是對婚姻自主權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權并不等于婚姻自由。由于經濟基礎的影響,婚姻自主權并不必然導致事實的婚姻自由,結婚如此,離婚也是如此。
(二)其次,特點不同。婚姻自主權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屬性,而婚姻自由更強調倫理色彩。 婚姻自由是一種制度,婚姻自主權是一種權利。現代社會中,由于婦女在家庭中所處的是經濟地位以及生兒育女、操持家務等過多的家庭責任、義務,如哺乳、貞操義務等,因此,婚姻自主權常常無法落到實處,故需法律予以明示。而婚姻自由常常是一種倫理價值選擇在實際的結婚、離婚中,易受觀念、傳統的沖擊。
三)再次,婚姻自主權必須以真實的合意為基礎,婚姻自由卻不盡然。婚姻是一種契約,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而且是一種最重要的法律行為,因為它決定了兩個人終身的肉體和精神的命運。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對婚姻關系的事先約定,亦稱婚姻的預約。婚約的成立稱定婚或訂婚。婚姻是否為契約,取決于婚姻是否具有契約的本質特點。
婚姻自主權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民法典規定為人格權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既然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那么只要證明婚姻自主是人格利益的一個要素就能證明婚姻自主權屬于人格權,否則它就不是人格權。人格權的客體簡單的說就是人格利益,但人格利益同樣是一個復雜的概念,至今還沒有人能夠給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不過以下說法是沒有問題的,即人格利益主要指與人的生存及發展密切相關的因素,比如姓名、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等。在個人獨立時代,婚姻的主要目的已經不是家族利益,而更多的是當事人自己的幸福,因此,婚姻也就成為了個人的私事。婚姻自主是保證個人在自己的婚姻決定中處于主體的地位,由他(或她)選擇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動的被人決定。所以婚姻自主的客體是當事人在選擇配偶問題上的選擇自由,與主體密不可分,由此婚姻自主權是人格權。
在這里我們還有必要繼續探討婚姻自主權是一般人格權還是特別人格權。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客體是不易界定的人格利益,與此相反,如果一項人格利益的范圍很容易界定,那么與該項利益相應的權利就可以從一般人格權當中分離出來成為特別人格權。婚姻自主權的客體比較容易界定,就是個人在結婚問題上的選擇自由,也即內在于主體自身的人格利益,包括是否結婚、何時結婚、與誰結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對于主體在結婚問題上選擇自由的干涉。因此,婚姻自主權本質上是一種特別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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