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是社會最重要是關系之一,公民享受婚姻自由權,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妨礙婚姻自由,否則將違反法律,嚴重可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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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是妨礙婚姻自由
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主要指包辦地人婚姻和進行買賣婚姻兩種情況。前者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完全違背婚姻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婚姻的行為;后者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系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婚姻的行為。此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婦再嫁、干涉非近親的同姓結婚、阻礙或脅迫他人離婚等行為,也屬于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
什么是婚姻自由權
婚姻自由權,又稱婚姻自主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的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婚姻自由權是涉及公民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人格權。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的權利內容。結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權自己作主,決定是否結婚、和誰結婚及何時結婚,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權必須依法享有,否則是濫用婚姻自由。離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項重要內容。
婚姻自由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
1、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愿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但自愿必須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為結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在結婚自由上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各種輕率行為也是被反對的。結婚雙方都必須要符合《民法典》里關于結婚的法定條件。
2、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維系都應以愛情為基礎,那么雙方或社會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是不適當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系,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系的公開解體,不如說離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的辦法。對于已經死亡的婚姻,離婚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維護雙方的權利。但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系到家庭的穩定、子女的幸福。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除,將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對當事雙方及家庭、社會都會造成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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