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家暴范圍包括哪些?
民法典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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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范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
(5)有親密關系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關系、戀人關系等,也都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的形式具體有哪些?
1、身體暴力。最常見的暴力,包括所有加害人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的攻擊行為。39%的女性稱曾遭受過來自伴侶的身體或性方面的暴力。
2、精神暴力。包括侮辱謾罵、限制人身自由等。38%的女性稱遭受過精神暴力。
3、性暴力。加害人攻擊受害者性別部位,強迫受害者發生性關系或強迫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等。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隱性暴力問題。
4、經濟控制。加害人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的財產決定權和使用權,包括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用錢的時間、方式、數量,限制受害者對物品、住房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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