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簽離婚協議書后沒有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可以協商補充內容。
因為這時候離婚協議書還沒有生效,所以雙方都可以變更協議內容,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協議書,那么還是可以的。
其次,簽離婚協議書后已經辦理離婚登記的,通常事后不能再通過補充內容的方式推翻之前的約定。
實際中,一旦離婚協議書對某個方面進行約定,比如財產分割約定,事后不能再通過補充內容的方式推翻之前的約定,因為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后通常不能變更。
所以,簽離婚協議書時,要么對某些問題不提,要么一次性約定清楚。
最后,如果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確存在較大問題,比如有些財產未能分配,那么就要及時處理。

具體地,當事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雙方協商處理
如果遺漏的財產較少,那么雙方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避免浪費時間跟精力。
2、雙方起訴法院
如果涉及的財產較多,雙方又難以協商處理的,必要時即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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