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有些人就會隱瞞事實,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這就是屬于騙婚的行為。那么起訴騙婚需要哪些條件?起訴騙婚需要的相關證據是什么?
一、起訴騙婚需要哪些條件
(一)共同上當受騙的人的證人證言。
(二)是騙婚過程中的財禮收據,以及騙婚人的不正常行為表現可采取錄音錄像。
如果是告詐騙到公安局報案,將被騙經過向公安機關陳述,并說明要求提起公訴時附帶民事訴訟,追回損失。

二、起訴騙婚需要的相關證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受騙者對被騙事件的陳述。
(二)書證
書證可以是結婚證或者是雙方通信的信件,還可以是結婚協議書等。
(三)物證
物證可以是彩禮收據或者是禮單或者購物清單。
(四)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一般指在被騙婚期間,對騙婚人不正常行為錄下來的錄音或者視頻等。
(五)證人證言
對騙婚一事了解的知情人對該事件的陳述。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起訴騙婚的時間限制
刑事案件從公安局偵查終結到法院判刑都有時間期限,具體是: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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