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想離婚的一方收集好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一方有家暴、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者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寫好起訴狀,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法院根據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在確定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之下,就會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不存在拖多久的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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