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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一定是一人一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找法網提醒您,認定離婚時的夫妻財產: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一方的婚前財產、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雙方對前述財產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經濟補償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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