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抱養孩子是否犯法
1、我們需要嚴格的區分假借的名義出賣子女的行為與民間的行為之間的界限范圍。區分這兩者的關鍵之處是行為人是不是具有通過非法渠道謀取利益的不純的目的。與此同時,父母為了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等的費用將子女“送”給他人的情況,司法機關可以將此認定為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需要以拐賣婦女兒童的罪名來處罰。對于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對被買的兒童并沒有虐待的行為的,例如打罵,捆綁等的行為,也沒有阻礙其他人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話,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如果遵循了被買婦女的意愿,沒有阻止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返回原居住地方的行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對此人的處罰。但是在原來的法律規定中,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是沒有阻止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返回原居住地方的行為,也沒有虐待被買兒童,如打罵,捆綁的行為,沒有阻止其他人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解救的話,可以不追究此人的刑事責任。所以現在實行的法律針對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行為處罰嚴格于以前的法律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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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二、私下寫孩子的撫養權協議是否有效
只要雙方通過協商,合理分配撫養義務,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撫養權,私下簽訂的撫養協議也是有效的。撫養協議不僅是對簽訂協議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同時也直接影響到未成年子女享受父母撫養的權利。因此,撫養協議如果侵犯了未成年子女受撫養權,父母希望借此協議來逃避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則該撫養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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