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一、法律規定什么是羈束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行政行為的適用條件、程序、范圍等內容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該項行為時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沒有自由選擇、裁量的余地,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參與其間的行為。例如,《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額減征30%。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后獲得稿酬時,稅務機關只能按照法定稅率征收,該行政征收行為就是羈束行政行為。
二、區別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從定義看,兩種行政行為的區別僅僅在于裁量余地的大小。事實上, 區分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對于分析和研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具有積極作用。
在法律適用上,羈束行政行為發生合法與否的問題,該行政行為受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制約;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一般只發生合理與否的問題,該行政行為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制約。
另外,如果說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劃分決定了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對行政行為監督的范圍的話,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劃分則決定了在此范圍內監督的程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的問題,均可以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可以依法進行審查,但是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的問題,除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外,目前尚未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
對于羈束行政行為的定義就是在實施政策的時候,必須按照其明確的規定來進行實行,否則便是違規,不能夠將自己的想法或者是意愿摻雜在實施該行政命令你們,如稅收,罰款等相關措施都是屬于羈束行政行為的范疇之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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