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是否勞動關系應重在把握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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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而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而形成的法律關系應認定是勞動關系。
對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無身份上的隸屬關系的,可根據實際狀況確定雙方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處理事務為標的的合同,其核心內容就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約定,由受托人有償或無償代理委托人處理事務,委托人與代理人無須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
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的相同點是均以給付勞務為內容,其區別主要在于:
(1)委托合同雖然也包含了勞務的給付,但給付勞務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處理委托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了達到目的的手段,而雇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權獨立地處理委托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的勞務全由雇主決定,受雇人無獨立的支配權。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雖原則上應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但亦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義進行活動。
(4)委托合同可以是法律行為,而雇傭合同的標的通常為事實行為。
其實代理關系勞動關系的區別是非常的明顯的,一般來說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簽訂的是代理合同,而且被代理人允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實行權力,而在勞動關系當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而且一般來說勞動者是不能代表單位實行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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