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法的期限
提起行政訴訟法的期限如下:
行政訴訟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四十五日,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則是三個月。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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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多少時間?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時間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經過行政復議再起訴的案件,具體法律、法規如沒有規定對復議不服的起訴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依照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起訴。
三、
行政訴訟撤銷起訴后能否再起訴
行政訴訟撤銷起訴后一般不能再起訴了。
找法網提醒您,行政訴訟中,原告撤訴后又以同一理由再起訴的,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院不會受理。但如果撤訴不是出于原告的真實意愿,那么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將原裁定撤銷后才能對原訴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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