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的情形有不少種,其中最多的一種要屬“員工不勝任工作”。當員工的工作表現不佳、能力不夠時,企業便會考慮辭退員工,但在此過程中經常引發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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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能解雇嗎?
上海央法律師事務所朱紅律師解答: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不能直接解雇。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需要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其工作崗位,如果經過培訓或調崗勞動者還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才能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首先,安排員工進行考核;其次,員工經過考核被證明不勝任工作崗位的,公司應該安排員工進行培訓或者將其調崗;再次,員工培訓或者調崗后,再安排員工進行一次考核;最后,如果員工在第二次考核仍然被證明不勝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時解除勞動關系。
上海央法律師事務所朱紅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依據該規定單方辭退勞動者,需要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證明“勞動者經過了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3.證明“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關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雙方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崗后,勞動者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但是,勞動者是否仍然不能勝任,一般需要再次對勞動者進行考核后,才可以判斷。如果僅僅是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崗,沒有再次對勞動者進行考核的,可能只會被視為僅僅完成了培訓或者調崗,但是無法證明勞動者在培訓或者調崗后,是否符合工作的勝任標準,能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符合工作勝任標準的依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朱紅律師簡介
擅長領域民商事糾紛,勞動糾紛等,曾擔任過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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