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判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上都應當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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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證據會公開嗎?
湖南鼎忠律師事務所楊飛躍律師解答:
刑事案件要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偵查階段是不能公開案情和證據的;如果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湖南鼎忠律師事務所楊飛躍律師解析:
刑事案件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制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6、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等。鑒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人民法院必須全面地、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系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致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后,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證據的收集與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楊飛躍律師簡介
曾任化學工程師、高中數學教師、專職會計,自2004年起擔任專職律師。在民商事案件代理、企業法律顧問、行政訴訟等法律服務領域較為專業,有不少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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