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確禁止代孕行為
根據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代孕合同是否具
代孕合同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該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與《民法典》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又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代孕合同違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違反該原則的合同應為絕對無效。

代孕的行為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雖然代孕行為屬于我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但是單純的代孕行為一般并不涉及犯罪,不會被判刑,也不會坐牢。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目前在國內只會處罰實施代孕的醫療機構,而不會處罰要求實施代孕的人。主要處罰方式有以下三種:
1. 非法醫療機構開展代孕活動,會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2. 醫療機構未經批準開展代孕活動,將對其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合法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實施非法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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