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代管人是指替失蹤人代管財產的第三方人員,代管人為他人代管財產期間,不僅需要妥善保護失蹤人財產不受侵害,還需要按義務依法交納應支付的費用。
(資料圖)
網友咨詢: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有什么職責?
河北方川律師事務所郝姍姍律師解答:
財產代管人的職責主要有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清償失蹤人的債務,并追索其債權等。失蹤人的代管人從事的是一種無償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重點要把握三點:
一是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二是財產代管人應當代失蹤人履行義務,即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
三是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一般的過失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河北方川律師事務所郝姍姍律師解析:
財產代管人變更的法定事由:
1、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的法定事由: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即代管人疏于履行職責;侵害失蹤人的財產權益,即濫用代管人職權;代管人喪失代管能力,不能履行代管職責。
2、財產代管人自己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的法定事由: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理由正當的,人民法院判決變更財產代管人。
由人民法院裁判變更財產代管人的,應當對失蹤人的財產在代管期間的情況進行清算、列出財產的清單以及在代管期間發生的變化,并且向新的財產代管人進行移交。新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原代管人是義務人,負有移交財產和報告財產代管情況的義務,即對被代管的財產作出清算報告,按照報告的內容,移交代管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郝姍姍律師簡介
法學碩士,2003年開始執業,法律功底深厚,代理過各類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婚姻家庭,建筑工程等大量民商事糾紛,辦案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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