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崗前培訓可以認定是建立勞動關系。如果崗前培訓雙方符合用工主體資格;勞動者在崗前培訓期間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用人單位向其發放工資報酬;相關的培訓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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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前培訓是建立了勞動關系嗎?
遼寧大東律師事務所郭強律師解答:
崗前培訓,一般指新職工培訓。新職工培訓是指對新職工進行的導向性培訓,其目的是使新職工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道德、基礎技術理論、生產工藝和實際操作技術、勞動紀律等方面的教育,使他們初步了解企業的生產、工作特點,自覺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企業文化。
參加崗前培訓可以認定是建立勞動關系。如果崗前培訓雙方符合用工主體資格;勞動者在崗前培訓期間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用人單位向其發放工資報酬;相關的培訓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應認定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屬于用工范疇,勞動關系自參加有關崗前培訓、學習之日起建立。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用工的一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因此,崗前培訓可以認為是勞動關系的建立。
遼寧大東律師事務所郭強律師解析:
國家規定了某些崗位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甚至需要達到某種程度才能上崗,所以用工的含義不僅應包括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也應包括用人單位未實際適用該勞動力,但其目的是為日后實際適用該勞動力服務的情況。
用人單位舉辦的培訓班,勞動者自主參加,此時用人單位不做管理,等勞動者通過培訓考核后,才實際用工。這種情況,勞動關系一般從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日起算。勞動者參加用人單位安排的上崗前培訓,并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動者參加崗前培訓本質上也是在完成工作任務,這種情況下的用工之日應從勞動者參加培訓之日起算。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郭強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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