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后仍然拿不到錢的,可以采取其它執行措施,包括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可申請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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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后對方仍無力償還應該怎么辦?
四川瀛卓律師事務所伏思潼律師解答:
強制執行后仍然拿不到錢的,可以采取其它執行措施,包括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可申請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如果并未達到追究刑責的標準,對方不積極履行判決,法官會給其姓名證件號碼輸入“被執行失信人黑名單”,對其的高消費、貸款等方面造成嚴重不利影響,以此來迫使對方積極履行生效判決。
四川瀛卓律師事務所伏思潼律師解析:
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債務,處理辦法如下:
1、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債務的,如果只是暫時無力償還,那可以和債權人協商延期或者分期償還;
2、如果是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可以終結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受理,法院接受申請后會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等。
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如下: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伏思潼律師簡介
從事法律工作多年,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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