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雙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起訴解除同居關系。如果是實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雙方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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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起訴解除同居關系?
上海金申律師事務所闞蕾蕾律師解答:
如果男女雙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起訴解除同居關系。如果是實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雙方協商解除。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雙方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關于子女和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訴訟至法院解決。
上海金申律師事務所闞蕾蕾律師解析: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方式離婚。
1.如果雙方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雙方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闞蕾蕾律師簡介
合伙人律師
私人法律服務領域:婚姻家事、房產糾紛、經濟糾紛、債權債務等。
企業法律服務領域:并購重組;證券與資本市場;私募與風險投資等,為多家企業及基金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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