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該房屋買賣行為有效,另一方無權主張追回該房屋。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購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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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賣的房子有沒有效?
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唐云軍律師解答:
1、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該房屋買賣行為有效,另一方無權主張追回該房屋。
2、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購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時,雙方應當平等協商一致。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約定的價格不符合合理的價格,且轉讓價款未實際支付,雖已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該出售房屋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唐云軍律師解析: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屬于善意取得:
第一,第三人屬于善意購買,而非與配偶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
第三,買受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離婚時,對于房產,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一方全款買房,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2.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進行分割。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后房產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不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屬于共同財產。
5.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6.雙方父母出資的,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唐云軍律師簡介
唐云軍律師現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22年專職律師從業經驗,其中擔任8年主任律師,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各類疑難復雜案件能快速挖掘痛點及快速制定策劃維權方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執業理念,辦案認真負責,明辨篤行,并憑借專業和整體的法律團隊智慧,為客戶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體驗的同時,為客戶提供最專業、極致的法律服務,助您擺脫繁瑣的法律訴訟程序,降低風險并最大化受益。聯系電話:1354340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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