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只有以奸淫為目的的與智障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才被認定為強奸罪;對于那些不是以奸淫為目的,而是作為同居生活一部分的與智障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因不符合強奸罪的主觀要件而不能認定為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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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智障婦女是否具有婦女意志,村民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否認定為強奸?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王翔宇律師解答: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經鑒定被害婦女案發時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般都會以強奸罪論處。但假如被害婦女屬于程度較輕的智力障礙患者,司法實踐中也有將嫌疑人無罪釋放的案例。畢竟一種思想認為:智障婦女也有性行為的權利,這樣的立法實際上侵害的智障婦女的基本人權。
對于實踐中與智障女同居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只有那些以奸淫為目的的,才可依刑法、《解答》、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和要求,以強奸罪論處;而對于那些不以奸淫為目的的,應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殘疾人保障法、刑法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并依殘疾人保障法等的相關規定,做好社會幫扶,以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的安定。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王翔宇律師解析:
如果與心智不全者發生性關系之人沒有利用后者的弱勢地位,那么就談不上性侵犯一說,法律對這種私人生活也就不應干涉,否則就是對心智不全者正當權利的剝奪。
根據法律,只有以奸淫為目的的與智障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才被認定為強奸罪;對于那些不是以奸淫為目的,而是作為同居生活一部分的與智障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因不符合強奸罪的主觀要件而不能認定為強奸罪
對于心理學上判斷的具體標準,各國做法不盡相同,但大致形成了如下觀點:①被害人是否能夠表達出自己對事情的判斷;②他/她是否能理解行為的道德屬性;③他/她是否能理解性行為的性質(性行為這個事實本身以及性行為與其他行為完全不同)以及可能的后果;④他/她是否能夠理解性行為的性質。
如果某人由于精神疾患,不清楚性行為的性質,但是卻清楚的知道這種行為會導致懷孕或感染性病,那么根據第三種標準,他/她有性同意能力,而根據第四種標準則無性同意能力。
總結來說:一,行為人必須在一定的犯罪心態的支配下與智力殘疾人士發生性行為,才存在利用對方缺陷的可能,而如果根本無法知道對方是智力殘疾,那么也就不存在處罰的前提。二,與智力殘疾人士在婚姻內發生的性行為一般不應該看成犯罪。一般說來,婚姻內所發生的性行為不存在利用對方缺陷的情況,因而沒有侵犯對方的性自治權,所以不具有懲罰的正當性。
王翔宇律師簡介
王翔宇律師,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伙人,現任廊坊律師協會房地產委員會委員,廊坊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政府法治咨詢委員會委員,區縣政府法律顧問,廊坊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顧問及多家企業法律顧問,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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