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出去的房子發生高空墜物房東應該承擔責任,若房東可以證明自己對于該高空墜物無任何管理或者維護的責任,則可以不對受害方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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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詢問:
租出去的房子發生高空墜物房東是否擔責?
山東三齊律師事務所王敏律師解答:
1、租出去的房子發生高空墜物房東應該承擔責任,若房東可以證明自己對于該高空墜物無任何管理或者維護的責任,則可以不對受害方承擔任何責任。
2、但是房東不得對抗受害方的清償請求,就是如果被砸的人向房東索取醫療費,房東仍需賠付,之后再向租客和小區物業進行追償。
3、作為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合理妥善的使用、維護房屋設施,發現有安全問題應當向房主報告并要求修繕。如果因承租人原因導致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若非承租人原因,房主又拒絕修繕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費用由房主承擔或者減少租金。
4、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么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山東三齊律師事務所王敏律師解析:
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的不同有哪些?
1、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筑附著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說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
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3、“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于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后果。
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損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責任當然應屬于行為責任屬于高空拋物;如果物件是在沒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況下致人損害,通常是由于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這種情況就屬于物的責任屬于高空墜物。
王敏律師簡介
山東三齊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擅長領域房地產、建設工程,國家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以及婚姻、繼承、勞動、機動車交通事故,合同糾紛等基礎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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