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現代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為要在代理范圍之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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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詢問:
對于代理人擅自行使代理權的部分,委托人能否認定其無效?
上海華浦律師事務所馮曉龍律師解答: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其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權的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情況下,應該不對其生效,而只發生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越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72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p>
上海華浦律師事務所馮曉龍律師解析:
主要看代理合同授權的范圍,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即為超越代理權的行為。
超越代理權代理,即指代理人雖然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他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之內。就其超越代理權限所實施的代理行為屬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最后,越權代理在行使代理權限時有一定的權力范圍,如果越權使用權力就是屬于越權代理,但是如果是代理人或者是委托人知曉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沒有獲得委托人的的授權而且委托人不知曉,那么就屬于無效行為。
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區別有:
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越權代理是指有權代理,但是超越約定的代理范圍;
無權代理的合同需要經被代理人追認,不追人的不對代理人發生效力;
越權代理中有一部分屬于越權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范圍之內的,僅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馮曉龍律師簡介
馮曉龍律師,上海華浦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擁有10年以上房地產公司法律實務經驗,擅長房產糾紛、建筑工程糾紛、婚姻家庭糾紛處理,對公司收并購、股權投資等具有豐富經驗,熟悉公司管理架構搭建及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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