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不少人會跟自己的親戚或者朋友搭伙做生意,但此時并不一定就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伙關系,還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才行。那么合伙關系怎么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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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詢問:
合伙關系是否要簽訂合伙協議?應當如何認定合伙關系?
天津律云律師事務所張秋實律師解答:
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伙協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伙組織的登記。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天津律云律師事務所張秋實律師解析:
合伙協議是合伙成立與存續的必要條件,合伙協議一般應反映出合伙的實質內容,明確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規定合伙的經營方式等。當事人間是否有合伙協議,法官應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斷:
(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伙協議。書面合伙協議是當事人間合伙關系的直接證據,書面合伙協議應對合伙人的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作出規定,合伙人在協議上簽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資為成立條件。
如果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約定立刻出資多少錢,合伙做什么生意,但又約定一方負責日常經營,在合伙期滿后負責經營的一方返還另一方的出資并支付利息。顯然,這種書面協議僅具有合伙之名,實質為一種借貸關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伙組織的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登記的,反映出為合伙組織實體和合伙人、出資數額等情況的,應認定當事人間有合伙協議,因工商登記能夠反映合伙成立時的初始情況以及變更等情況。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伙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因為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合伙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允許有口頭協議。
口頭協議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法官對口頭合伙協議的認定應持慎重態度,對當事人有關合伙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等情況應嚴格審查,對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釋的,不宜認定為有口頭協議。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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