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都不想要撫養孩子的,法院依舊會將孩子判給一方撫養,然后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如果雙方都有身體殘疾,導致沒有撫養能力的,可以由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撫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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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詢問:
離婚后,一方無力撫養小孩的應該怎么辦?
寧夏寧眾律師事務所張曉琳律師解答:
離婚后沒能力撫養孩子的可以進行變更撫養權,或者要求對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費。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承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離婚后如果一方或雙方的情況致使撫養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可以要求變更對子女的監護權。子女監護權的變更,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變更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張曉琳律師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張曉琳律師簡介
曾是國企的質量工程師,一八年入行律師業,擅長婚姻家庭、勞動工傷、交通事故、公司法務、損害賠償、合同糾紛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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