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在購買房屋時,或為規避贈與或繼承時要繳納的稅費,或考慮到家庭破產風險等,選擇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可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時,房屋的分割就成為了重點。離婚時能否分割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離婚時能否分割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
律師解答: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著重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真的想贈與還是只是借名。若夫妻二人有將案涉房屋贈與子女的真實意思表示,大部分法院則會將房屋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債務時考慮子女的份額,以共有財產分割處理。但倘若夫妻二人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對此證據充足的,則案涉房屋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時不考慮子女的份額,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律師補充: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接受贈與時,應由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父母代理或者經其父母同意、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接受贈與這類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故,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全款購房,將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代簽購房預售合同的,通常可認為系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處分,將其贈與未成年子女,且不需要未成年子女作出接受的明確意思表示,贈與關系即可成立,未成年子女成為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但要注意的是,上述行為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夫妻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用于清償債務。若夫妻在婚內有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房屋的合意,一方在離婚時對上述房屋主張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予以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不過,雖然父母離婚時無權處分該房產,但父母離婚后,父母中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與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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