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造成消費者和用戶對其商品或服務的誤解,從而與之進行交易,贏得市場,獲取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原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宣傳行為有哪些法律特征?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虛假宣傳行為有哪些法律特征?
律師解答:
一般廣告宣傳或其他形式的商業宣傳多圍繞有關商品或服務方面的信息,集中體現在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征、商品的地位、價格、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及其他情況,虛假廣告內容與一般廣告一樣廣泛,可以涉及商品(或服務)的各種情況。虛假宣傳行為: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在某些情況下,三者身份可能重疊。2、上述主體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3、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4、主觀方面,廣告商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p>
律師補充:
當前,網絡特性己經成為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互聯網+”的產業模式已經成為市場經濟新的增長點,以爭奪用戶和吸引流量為目標的網絡競爭日益激烈。為了搶占市場份額,獲取更多交易機會,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肆意蔓延,其中網絡虛假宣傳的現象尤為普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的表述,商業廣告的構成應同時具備三個要素:廣告主(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渠道(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和廣告對象(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商品或者服務)。利用廣告形式進行虛假宣傳的未必就一定屬于“虛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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