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又被稱為“破產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如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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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破產管理人如何產生?
律師解答:
《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按照管理人名冊所列名單采取輪候、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公開指定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并非一種長期固定職業,而是一種臨時性的職位。在破產程序開始時,管理人接受專門指定并依法履行職責,在破產程序終止時或重整計劃執行監督期滿時自動退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法文件的規定,破產管理人的產生,有以下幾個條件: 1、符合管理人的任職資格; 2、編入管理人名冊;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律師補充:
實務中管理人的選任模式存在三種:分別是法院指定模式、債權人會議選任模式以及兩者折中模式。法院選任模式:這種模式的好處在于一旦破產申請予以受理后,法院依職權指定管理人可以避免繁瑣的選任過程時間成本,而且法院選任的管理人其效率更高。債權人會議選任模式:這種模式的出發點基于管理人的職權即保證破產債權清償公平公正,其利益最終的歸屬者為債權人,故而由債權人選擇管理人可以最大程度依托于債權人的選任而避免出現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能。折中模式:這種模式下系有法院指定后交由債權人會議進行確認,債權人會議如若認為管理人履職不能或者存在利害關系的可以對管理人進行自由更換。我國破產法下的管理人系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債權人會議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的規定,由此可見模式上與上述三種不同,但更貼近于第三種折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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