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什么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什么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律師解答: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已從原單位離職,并且與原單位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離職員工再次求職時可以用其證明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在辦理檔案轉移、社保關系轉移、失業登記等手續時都可能用到。新用人單位審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意義還有確定勞動者的履歷是否真實及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便于計算帶薪年休假的天數、醫療期的天數等。帶薪年休假的天數和醫療期的天數不但受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的影響更受累計工作年限的影響的。用人單位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公司出具。如因單位不出具證明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要求單位進行賠償。
律師補充: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此,公司為正常離職的職工辦理離職證明及離職相關手續,是法定義務。勞動者正常離職,因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勞動者依法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時,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及社保關系轉移等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如不得以勞動者尚在服務期內、未能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勞動者尚未支付違約金等理由加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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