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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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建設工程事故的發生是非常危險的,涉及到機器設備、安全設施、人員傷害等各方面的損失。因此,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處理程序也要嚴謹地走流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是: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并要求事故單位通知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事故處理原則:是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過、事故隱患未排除的不放過、責任人及群眾未受教育的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未受到處罰的不放過;事故處理程序:保護現場-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出具調查報告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出具事故處理報告(結案報告)。
律師補充: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加固補強、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復、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進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主要依據有四個方面: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相關的建設法規。前三種是與特定的工程密切相關的具有特定性質的依據,第四種為法規性依據,是具有很高權威性、約束性、通用性和普遍性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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