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棄財產是一種民事行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自愿放棄財產行為有效。離婚自愿放棄財產有何規定?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離婚自愿放棄財產有何規定?
律師解答:
離婚時,自愿放棄所有財產需要經雙方一致同意并協議的情況下,是合法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既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如果雙方達到一致協議并嚴格按照達成的協議履行各自職責的話,是不需要進行訴訟來解決爭端的。一般,夫妻雙方應就達成的一致協議簽訂書面合法的條約,然后到公證機關進行合法性的公證,避免以后出現反悔或者違反條款內容而產生的民事糾紛。通常情況下,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使對方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主張被欺詐、脅迫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律師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雙方可以將夫妻共同財產以及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通常而言,此類協議的簽訂系為了保護財產以及維系夫妻感情。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協議離婚自愿放棄探視權無效。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系與人身有緊密聯系的權利,屬親屬權,是一種身份權利,即使是協議約定放棄探視權,也是無效條款,所以協議離婚自愿放棄探視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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