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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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合同實質性變更是指什么?
律師解答: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即原要約人和原受要約人身份對調,產生了一個新要約。
律師補充: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的變更屬于法律關系的變更,遵循法律關系變更的一般規則,即合同的變更由法律規范所規定的一定的法律事實所引起,包括法律行為以及法律事件。變更合同是在原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基礎上,沒有合同或者合同未成立都不能稱之為變更合同;合同變更必須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是經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定,意思是即使發現自己買的東西價格貴了好幾倍,對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滿意,一般情況下也是不可以單方面變更的,只能去和對方的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是依判決、裁定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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