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錢給對方時需要和對方簽訂借款合同,這個合同里面基本上都會約定對方還款的最后期限,在這個期限之內還款基本上就沒有事情,如果到了時間還不還款,可以直接抵押對方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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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抵押期限屆滿,抵押權是否失效?
律師解答: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公司股權轉讓方的法律義務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抵押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一般保證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保證不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
律師補充:
抵押合同對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的期限無須特別規定,依照主債務合同作相應規定即可。在最高額抵押中,雖然合同債務是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連續發生,且部分合同債務已在該期限內被實際履行,但主債務合同仍須規定全部合同債務在特定的日期以前履行完畢,抵押合同也須相應規定全部合同債務履行完畢的時間。抵押合同規定合同債務履行的期限實際上是確定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條件,合同債務超過履行期而未受償的,抵押權人即有權要求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不會因在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滅,應及時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并行使抵押優先受償權。抵押權消滅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主債權全部清償、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消滅等,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限到期不會導致抵押權消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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