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即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加以證明;當案件事實在訴訟中真偽不明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敗訴后果的制度。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勞動糾紛舉證范圍是什么?
律師解答:
(一)一般舉證范圍: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送達日期;2、勞動關系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3、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圍: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3、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具體包括:《入職登記表》、《聘用書》、《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借調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員工手冊》、《工資條》、《銀行打卡記錄》、《考勤表》、《考勤記錄》、《離職交接表》、《辭退書》、《辭職申請》等。
律師補充: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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