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冠疫情出現到如今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的階段,各地政府依據法律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地疫情防控實際情況對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級別進行動態調整。雖說“緊急時無法律”,但現代社會已然邁入依法防控疫情的階段。在我國當前有關傳染病防治的相關法律中,大都規定了公民在這特殊時期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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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疫情防控期間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律師解答:
權利方面,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此外,作為個人享有隱私權、生存權以及在接受治療的權利,作為公眾群體享有知情權等。但在疫情期間,這些個人的私權利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克減,需要讓位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在個人信息的行蹤方面需要接受一定的監控以及進出相關的公共場所需要進行登記;出行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先進行核酸檢測;部分疫情嚴重的區域可能需要進行隔離,自由活動的權利受到限制等等。我們依然享有非必要不公開的信息的隱私權、接受檢查和治療的權利以及人身自由權,雖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克減,但在比例原則下,我們這些權利依然受到保護。
律師補充: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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