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依申請信息公開的數量大幅增加,由此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亦大量增加。對行政事業單位都會要求信息公開,信息公開是公民對行政機關具有廣泛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行政機關如何做到依法答復,已成為當前行政機關辦理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突出問題。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政府信息公開有何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因此,在向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時,要求公開的信息(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在語言上要用肯定句,直接指向某個具體信息。
可能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機關自己制作的信息和從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獲取的信息。行政機關獲取的信息有兩類:一類是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如下級向上級傳遞某些管理信息;另一類信息本身不是政府信息,如個人信息、非行政機關制作的信息(包括立法機關、政黨部門、司法機關制定的信息),這些信息經由政府的獲取,也可能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的對象。
律師補充:
申請信息公開,在語言表述是一定要具體明確,不能用模棱兩可甚至咨詢、問詢類的語言,要用肯定句,信息指向越具體越好。否則,就會被認為非政府信息公開范疇或表述不清為由予以拒絕。關于“具體明確”,只能是相對的、盡可能的,行政機關對此要求不能過于嚴苛。申請人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所作的內容描述,應是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盡量特定化、具體化,以便使行政機關能夠尋找、確定并提供給申請人希望獲得的政府信息。作為老百姓,對政府制作和記錄的信息不可能掌握太細,不是必須具體到文號和標題,只要使行政機關足以知道申請人所要申請的信息是什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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