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認為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并非強制義務,可繳可不繳。還有人認為就算是員工投訴要求補繳以往的住房公積金,追繳期也會受時效限制。到底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強制繳納的呢?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公司未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怎么辦?
律師解答: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律師補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4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15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補繳追繳的時效沒有限制規定,而追溯時效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社保繳納強制性的觀點已經深入人心,然而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的問題,卻誤區多多,很多單位都認為是可繳可不繳的企業權利。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是強制性的規定,如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本單位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待企業效益好轉后,再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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