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是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金融產品,作為有價證券,票據具有流通性。當今市場上票據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流通。背書人依票據法的要求在票據上作一定的記載并簽名蓋章,從而成為票據債務人,擔保票據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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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商業承兌匯票中的背書轉讓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把收到的票據敲章轉讓給別人,比如是支票,人家要付給錢,給了張支票,又要付給別人錢,就把這張支票給別人了,但是支票上寫的收款人是啊,別人拿不到錢,所以要在支票背后敲上章證明把這張支票轉讓給別人了,這個過程就叫背書轉讓,在支票背面敲章的行為呢就叫背書。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
票據的背書轉讓具有連續性,是指為轉讓票據權利而為的背書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具有不間斷性。即在票據上作第一次背書的人應當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書起,每一次背書的背書人必須是上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須是最后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律師補充: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轉讓背書應當基于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以稅收、繼承、捐贈、股利分配等合法行為為基礎。”《票據法》和《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并無禁止同戶名背書,因此只要同戶名背書是連續的,該項背書仍屬正常票據行為,ECDS系統是支持的。“回頭背書”不影響票據的正常使用和權力,ECDS系統是支持“回頭背書”的。但是《票據法》規定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票據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進行轉讓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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