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結婚后放棄自己的事業,成為家庭主婦、全職太太,每天重復做各種繁雜事務,雖然沒有參加社會勞動,在家里照顧家庭也同樣有所付出。那么,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要離婚的情況下,家務勞動價值如何被法律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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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全職太太”可否請求經濟補償?
魏妮娜律師解答:
家務勞動,是指為自己和家人最終消費所進行的準備食物、清理住所環境、整理衣物、購物等無酬家務勞動以及對家庭成員和家庭以外人員提供的無酬照料與幫助活動。這些家庭事務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卻無法通過市場價值直接衡量,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應當得到適當的補償。判斷一方是否承擔了較多義務,應結合一方在家庭義務上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進行衡量。
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即經濟補償以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提起補償請求為前提,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不得徑行就經濟補償作出判決。但是,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魏妮娜律師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現實中,每個家庭情況不一樣,家務補償金額很難有統一標準,夫妻雙方如果沒有事前約定或協商不成,實踐中一般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家務勞動中的具體付出情況、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和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且家務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
此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一方需要舉證其在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負擔較多義務,但對于“關起門來”進行的家務勞動,很難提供證據或者證人證言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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