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種強制措施,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審時,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是一種保證方式。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保證金的沒收有何規定?
魏妮娜律師解答:
由于逮捕措施條件的嚴格,取保候審將更為普遍,隨著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社區矯正工作已由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取保候審的監督考察問題成為公安機關的一項重要的日常基礎工作。在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況下,將其交納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如前所述是對被取保候審人私有財產的剝奪。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上述第3條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反規定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決定機關。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五萬元以上保證金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魏妮娜律師補充:
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保管取保候審保證金,是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屬于公權力運行的范疇;但取保候審到期后,公安機關繼續保管保證金,這并非是履行法律(《刑事訴訟法》)規定職權的行為,在事實上應屬于民事法律上的“無因管理”行為,即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而為原被取保候審人保管保證金,以防保證金損毀、滅失。而在無因管理法律關系中,公安機關作為管理人,在自己(因為內部管理制度、財經紀律等規定不允許故而)不能繼續管理(保管)時,負有向權利人返還所管理(保管)財物(保證金)的義務(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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