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監視居住的條件有什么?
魏妮娜律師解答:
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執行方式的不同,又分為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其中在住處執行的監視居住雖然在法律上的義務較多,但實踐中因監督力量有限,而與取保候審基本無異;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作為一種對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較高的強制措施。
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之外,公安機關亦可自行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雖然按照當下刑事訴訟的權力配置,公安機關享有報請逮捕的權力,但最終享有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權限的機關仍然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魏妮娜律師補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雖然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在監獄執行。但是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還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并且強度比取保候審要大的多。因此,當事人以及近親屬應當注意監視居住的時間,如果超過了6個月仍然沒有解除或者沒有變更為其它強制措施的時候,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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