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方式,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注意申請的期限,如果超過期限申請的,勞動仲裁機構可能作出不受理的決定。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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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已過仲裁時效怎么辦?
張善偉律師解答:
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后,仲裁委員會會根據審查、審理的情況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仲裁裁決書》、《仲裁決定書》等仲裁法律文書交付給當事人,并會在《不予受理通知書》、《仲裁裁決書》、《仲裁決定書》上載明,當事人一方不服的(一裁終局的用人單位除外)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但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經審查認為前后兩次申請仲裁事項屬于不同事項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屬于同一事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張善偉律師補充: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一年,從勞動爭議發生時開始計算。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收到裁決書15天內向法院起訴。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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