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行醫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工作,非醫師行醫和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是常見的典型非法行醫行為。然而,至今對其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仍存分歧,全國范圍內相同案件法律適用可謂見仁見智、莫衷一是。非法行醫的行為認定與法律適用對非法行醫的依法處理至關重要,但也往往是困擾一線監督員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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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哪些是非法行醫行為?
張善偉律師解答:
以人身為對象,以醫學專業知識、技能或醫療器械等為手段,存在危險要素的以下任一行為即可認定為非法行醫中的行醫:1.疾病診斷;2.疾病治療;3.醫療美容; 4.雖無診療目的,但屬公認的醫學手術、醫學檢查或醫學預防,如斷骨增高、變性手術、胎兒性別鑒定、輸注血液制品、預防接種等。生活中的測量血壓、體溫、疾病咨詢等不宜認定為行醫。
非法行醫罪是法定犯(行政犯),非法行醫罪和行政法的非法行醫的認定中均無收費構成要件。有償只是非法行醫的常見情形,但不是非法行醫的必要條件。實踐中大部分的行為人是以牟利為目的,但也的確存在上述這些不以牟利為目的的行為,若不處置這些行為,會不利于保護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衛生管理秩序。
張善偉律師補充: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行為常見的有: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2、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3、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4、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5、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6、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非法行醫的行為認定對于打擊非法行醫工作不可或缺,正確的法律適用對于確保打擊效果和防范敗訴風險舉足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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