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原則,再審作為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兩審終審的適當補充。它指的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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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的性質是怎樣的?
張善偉律師解答:
再審程序是法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次審理的一種非常途徑。再審是審級制度結構之外的救濟程序。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在審級制度結構內,當事人認為第一審判有錯誤的,可以通過上訴啟動第二審程序,使自己的權利獲得救濟。而再審程序是一種事后救濟程序,即法院裁判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的補救程序,它不屬于審級制度內的結構,不構成獨立的審級。
法院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存在嚴重錯誤,再審程序才能啟動。法院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為了維護其穩定性和權威性,一般不能輕易被改判。但是,當生效裁判確實存在嚴重錯誤時,也不能全然不顧,否則就會造成司法不公,最終破壞司法的權威。
張善偉律師補充:
為使法律真實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滿足司法公正目標的追求,法律設置了一系列重要程序制度,以保障法院審理案件依法、依程序進行。再審程序糾錯功能的有限性,決定再審案件不可能提供對一切司法錯誤的補救。因為司法錯誤有性質影響、大小之別,現代司法需要啟動再審程序糾正的錯誤,只是那些原判有重大瑕疵,不能通過其他方式糾正錯誤,而非糾正一切錯誤。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錯誤主要涉及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三方面。
相對于起訴和上訴而言,當事人申請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確實不太容易。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事由,才能夠要求法院重開再審程序的大門,否則,案件很難進入再審程序。從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來看,只有那些作為裁判基礎的訴訟證據認定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訴訟程序具有重大缺陷的情形,才能夠被確定為開啟再審程序的法定事由。與之相應存在輕微、無害性的司法錯誤,通常不能成為法定的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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