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制度,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尤其是分期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之間約定買方先占有、使用標的物,在雙方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前,尤其是價款未支付完成前,賣方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后,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方的一種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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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風險有哪些?
張善偉律師解答:
所有權保留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最重要的擔保價值在于,出賣人將分期付款的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后,仍保留自己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正是基于該所有權保留,出賣人享有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取回權。當出現危及其價款債權的情形時,出賣人可以行使取回權,追回交付給買受人占有的買賣標的物。
張善偉律師補充:
所有權保留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最重要的擔保價值在于,出賣人將分期付款的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后,仍保留自己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正是基于該所有權保留,出賣人享有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取回權。當出現危及其價款債權的情形時,出賣人可以行使取回權,追回交付給買受人占有的買賣標的物。關于取回權的實現方式,原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且在通常情況下,買受人并不會主動配合出賣人取回標的物,這就造成了出賣人的取回權實質上的實現困難。
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的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以清償買受人的債務。未能協商取回標的物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請求法院拍賣或變賣標的物以清償買受人的債務。在標的物交付后,如有孳息則歸買受人所有,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則要承擔其作為擔保物權人的風險,買受人支付價款達75%以上,出賣人就不得取回標的物而只能拍賣或變賣;此外,正常買受人規則下,出賣人將喪失其保留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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