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著作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大家的維權意識也在逐日提升,那么法律對著作權的使用權是如何規定的,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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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法律對著作權的使用權是怎樣規定的?
張善偉律師解答:
《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約定的形式,在約定的時期內、范圍內使用自己作品的行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分為一般許可和專有許可,其本質是一種合同債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許可的權利人被認為是不會被侵權的,所以不會獲得主張侵權的訴權。而專有許可雖然本質上也是一種合同債權,但是專有使用權許可會使著作權人也失去利用該作品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此時如果專有使用權的權利人也不能獲得主張權利的訴權,則難免出現權利得不到保障的情況。
張善偉律師補充:
著作權中的專有使用權有些類似于商標許可中的獨占許可。不同的是著作權的權利種類繁多,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因此專有使用權對應的權利只能是財產權。而財產權的種類也比較多,因此在約定專有使用權時要注意很多問題。“作者—著作權”和“傳播者—鄰接權”是傳統著作權法的兩大基礎,公眾基本屬被動角色。然而這并不能反映著作權制度的現實,亦難以全面體現著作權制度的基礎法律關系。公眾作為作品的使用者是不可或缺的主體,應享有作品使用權,“公眾—使用權”應成為著作權法的第三基礎。公眾使用權可在著作權法下被設置為具有救濟措施的可訴性權利。著作權法的三大基礎分別對應著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及其各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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