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也叫債權讓與,是債的關系主體變更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由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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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債權轉讓的后果有哪些?
黃穎律師解答:
我國《民法典》第545條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對于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而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且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同時債務人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對原債權人而言,從原來的債權債務中退出,對債務人不享有權利,但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黃穎律師補充:
從隨主原則,是債權轉讓的重要規則。主債權發生轉移時,其從權利應隨之一同轉移,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并轉移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和其他從權利。
債權的從權利大部分是由主債權債務關系的從合同規定的,也有的本身就是主債權內容的一部分。如通過抵押合同設定的抵押權、質押合同設定的質權、保證合同設定的保證債權、定金合同設定的定金債權等,都屬于由主債權的從合同設定的從權利。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留置權、債權解除權、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代位權等,則屬于由主債權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的債權的從權利。
債權的從權利作為債權的一部分內容,債權人轉讓其債權的,附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一并由受讓人取得。如果轉讓雙方在轉讓協議中明確規定了債權的從權利與主債權一并轉讓,在主債權轉讓的同時,從權利一并轉移。即使債權的從權利是否轉讓沒有在轉讓協議中作出明確規定,也與主債權一并轉移于債權的受讓人。例外情況是,如果債權的從權利是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不會發生與主債權同時轉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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